锚杆计的检验规则 | |
发布时间:2020-09-10 15:54:00 浏览次数: | |
锚杆计的检验规则: 1、检验分类: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; 2、出厂检验: 每台锚索测力计出厂前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,出厂检验按本标准5的要求进行,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2。检验合格的产品,附产品合格证书后出厂; 3、型式检验:型式检验按本标准5的要求进行: (1)型式检验规定凡遇下列情况之一,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新产品定型鉴定前; b)锚索测力计在设计、工艺、材料上有较大改变时; c)停止生产1年以上再次生产时; d)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5年应进行一次。 (2)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。 (3)型式检验 的抽样与判定规则: a)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,样品数量应为该批产品总数的3%且不得少于3支; b)样品按6.3.2中规定的各项进行检验; c)样品经过型式检验,未发现不合格项,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型式检验合格;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不合格项,则进行加倍抽样,重复进行型式检验,如未发现不合格项,仍判定该批产品本次型式检验合格;如第二次抽取的样品仍存在不合格项,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型式检验不合格。 d)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 4.2-4.9要求中任一条时,均按存在不合格项判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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